另据了解,常规煤电项目审批机制日前也进行了创新,将改变以往逐一评估布局火电项目的模式,加强规划引导和后续监管,实行“全国衔接平衡、国家确定规模、地方优选项目、咨询支持决策、监管保障实施”。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创新”只是缝缝补补的“小动作”,并无太大新意。
上述审批机制的“微调”,步子似乎迈得小了一点,目前业内对于市场化的呼声依旧高涨。
审批机制或非必要
据介绍,煤电是我国发电行业的主力,任何审批机制方面的调整,均可能涉及到大量项目。煤电项目审批不仅涉及到投资问题,也涉及到环境保护问题,同时也与其他多个方面存在密切联系。
“在环保方面,我国当前污染问题突出,环保部应负巨大的责任,同时,根据权责相匹配,环保部也应该有巨大的权力。所以,环保部的审批不仅不应下放或取消,反而应该加强。”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说,“相对而言,能源局则不应该有当前如此大的权力。”
“事实上,能源局的审批是没有必要的。目前煤电等发电项目的审批之所以存在,这与我国当前的国企担当电力企业主力有关。”林伯强说,与国企相比,市场化情况下的企业在投资回报方面更加敏感,可以说是完全按照投资收益来建设项目,但国企在这方面可能并非完全如此。“考虑到这一国情,能源局对大型项目又不得不进行审批限制。”林伯强说,“这听上去很有道理,但事实上这不应该成为能源局审批权存在的理由,因为完全能够找到其他的替代方法。”
但据介绍,目前政府相关部门习惯于用过去的计划手段,解决市场转型中遇到的问题。但行政手段应该只是辅助的,当前我国需要在市场中逐步退出有形的手,这样才能最好发挥市场的作用。
华能技术经济研究院研究室主任韩文轩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发电项目的建设,也应该放在市场化机制中考虑,运用市场化的手段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不是采用审批机制。”
韩文轩认为,在市场机制中价格是重要因素,应充分利用好价格传导机制。例如,对于污染大的项目,可以从污染税征收等方面着手,弥补污染的社会成本,使企业产生的成本真正由企业承担。“在价格信号的引导下,企业自然会按照市场规律从事相关活动,金融资本也可以按照市场规律流动。对于新建煤电项目来讲,应该首先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在市场作用无法达到很好效果的地方,让相关部门来发挥作用,促进电力行业的发展。”
招标机制受青睐
对于近期能源局发电项目审批权的下放,一位来自某电力行业协会的权威人士表示:“电力项目审批权力下放是一种进步,但下放前提是有统一的规划。同时从职能转变来说,这只是迈了一小步,真正的转变还是应该交给市场,实行招标。”另外,在项目运行后政府进行事后监管,即整体上做到电力规划引导、市场配置和政府监督。
“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因素是电价和项目,而目前我国电价是政府定价,项目则需要政府审批。”上述人士表示,“市场招标不仅是投资体制的问题,同时也确定了投资主体和电价水平。”例如,在电价确定方面,2003年国家发改委曾经发文实行两部制电价,即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在招标机制下,上述两部分电价均在竞标过程中得到确定,是完全市场化的结果,两者一个固定一个可变,一个增量一个存量,相互配合,便形成了电价的全面竞争。
据了解,前不久发改委进一步完善水电上网电价机制,便鼓励通过市场招标等竞争方式,来确立业主和电价。对于市场招标,林伯强也同样表示肯定,他说:“在招标机制下,国家只需要制定好总体规划,项目的评估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作出,项目业主则通过竞价招标确定。这都是市场行为,完全可以替代审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