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电力监管条例》曾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并对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此外,原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也对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争议进行了规定。
旨在限制电网核准电源权力
此前,根据电源项目接入电网服务指南,发电企业拟建的电源项目获得相应核准投资主管部门“路条”后,需及时向电网公司提交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输电规划(并网咨询)报告或接入系统(一次部分)设计报告。随后,地方电力公司要对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进行两次评审,跨区送电项目还需进一步向国家电网公司报送初审意见。
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批复后,业主或地方电力公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者皆批复后,再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地方电力公司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作为发电项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之一。
“电源项目核准前,需要电网出具同意接入证明。对此,《办法》规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包括‘备案’)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制度备案、接入电网服务、新建电源项目及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和相关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管,旨在限制电网规划核准电源项目权力,并对办理接入系统服务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以及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提出时限要求。”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相较此前由电网自由裁量发电企业新建电源项目接入工作流程和节奏,《办法》对网源双方协商的工作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电网企业组织研究并出具书面答复的期限为:国务院核准的新建核电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含低热值煤)和燃气等火电项目、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含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等不超过40个工作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背压热电、燃气热电、非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风电站等电源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新建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还规定,发电企业完成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相关工作后,应书面与电网企业协商接入事宜,并同时提交接入系统设计研究报告。电网企业应按照“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报告进行研究,书面答复发电企业,并抄送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对接入系统报告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完整告知。发电企业应根据书面意见补充完善相关设计报告,并及时提交电网企业。
确保网源同时投产
针对电企“跑马圈地”、网源不配套等情况,《办法》强调,向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应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取得同意立项意见。
此外,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已商定的新建电源项目接网设计执行情况、配套送出工程投资界面实施监管。电网企业应根据商定意见,抓紧组织开展配套送出工程核准等前期工作。送出工程前期工作所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电网企业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由各派出机构根据所在地实际情况提出时限要求。
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均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应签订接网协议,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备案。接网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配套送出工程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电力电量计量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其中,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建设周期原则上参考相关工程建设定额周期有关规定。
《办法》要求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接网协议,相互配合,确保电源电网同步建成投产。因单方原因造成投产时间迟于接网协议约定时间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根据约定标准向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此前,电源项目及送出工程竣工后,由发电企业向电网公司提出投运申请,双方签订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组织安排启动投运事宜。对此,《办法》要求电网企业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制度,为发电企业查询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进度提供便利,并每季度向申请接入电网的发电企业通报截止到上季度末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