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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电价电费欠缴近四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23  浏览次数:1416
       4月29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节能减排电价驻点广西专项监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该《报告》是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会同南方监管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了节能减排电价政策执行情况驻点专项检查工作后形成的。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差别电价以及惩罚性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此次驻点专项检查工作对于各地电价政策执行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那么广西在这方面的政策落实情况如何?又存在哪些问题呢?

  广西已无执行差别电价

  和惩罚性电价企业

  《报告》称,总体来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能够较好执行各级政府出台的脱硫电价、脱硝电价、除尘电价、差别电价以及惩罚性电价等电价政策,尤其是2010年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后,落后的高耗能企业陆续关停或进行技术改造、降低能耗,有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改造。

  其中,在差别电价政策方面,2010年9月,按照《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未符合国家能耗标准的23家限制类和95家淘汰类共118家企业的生产用电执行差别电价。2010-2011年底,广西电网公司用户执行差别电价电量共计37985.68兆瓦时。从2012年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已无执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

  在惩罚性电价政策方面,2010年5月,按照《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自2010年6月1日起实行惩罚性电价。具体标准为: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不含一倍),在现行大工业电价水平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超过限额标准50%以上(不含50%)至一倍以内的,每千瓦时提高0.10元;超过限额标准50%以下的,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对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销售电价执行。

  2010年至2011年底,已对17家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2010年,广西电网公司共有6家用户执行惩罚性电价,全年执行惩罚性电价电量为19862.70兆瓦时。2011年,共有4家用户执行惩罚性电价,全年执行惩罚性电价电量为13162.10兆瓦时。从2012年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已无执行惩罚性电价的高耗能企业。

  拖欠电费问题突出

  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有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改造。但是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节能减排电价政策在执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在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费用方面,部分高耗能企业存在拖欠问题。一是2010年执行差别电价及惩罚性电价政策以来,一部分高耗能企业电费缴纳滞后及拖欠电费,电网企业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催收,但高耗能企业拒绝执行,有的甚至停产逃逸;二是部分高耗能企业在电网企业收到政府有关文件前已经关停,电网企业无法追收高耗能用户的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费用;三是一些高耗能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为了维持继续生产拖欠差别电费,电网企业征收手段乏力。数据显示,2010-2011年底,广西应收差别电价电费922.83万元、应收惩罚性电价电费128.8万元,截至目前用户欠缴广西电网公司差别电费329.84万元、欠缴惩罚性电价电费86.17万元。

  在执行惩罚性电价电量范围方面,各方理解不一,存在差异。《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对执行惩罚性电价的电量范围未作出明确规定。2011年之前,广西工信委报表中未提供企业超国家限额标准的电量数据,广西物价局对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电量的范围按核查统计期内最后一个月的全部生产用电量执行,即1-7月的统计范围,只对7月企业全部用电量执行惩罚性电价。部分高耗能企业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生产过程中电量应由国家对高耗能产品规定的标准电量和超过国家限额标准电量两部分组成,国家规定的标准电耗应视为合理电量,超过国家限额标准部分才计入惩罚性电价计量基数。

  另外,由于历史原因,广西壮族自治区目前存在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电网企业。大多数县级供电单位与上级市供电局为同一电网企业管辖,但仍存在部分县级供电局为上级市供电局趸售,却分属不同企业。同时,还存在一些高耗能用户不属于当地供电局供电等情况。这些问题都给政策落实、电费结算等方面带来了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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