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明确,2014年7月1日前,所有浙江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应达到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7年底前,所有新建、在建及在役60万千瓦及以上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完成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进一步改造,实现烟气“超低排放”。同时,鼓励其他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加大环保设施改造力度,实现烟气“超低排放”;鼓励烟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控制汞、砷、气溶胶等污染物排放。
《办法》所指的烟气排放限值均依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确定,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即为烟尘排放浓度不大于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大于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大于100毫克/立方米;其中“超低排放”指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为烟尘排放浓度不大于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大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大于50毫克/立方米。
《办法》制定了严格的监督考核机制。
例如,办法第十六条要求,浙江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当年可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年初按“超低排放”机组平均容量预安排奖励年度发电计划200小时,并根据环保设施改造实际投产时间据实调整;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有关年度发电计划安排不变,根据CEMS在线监测排放实际情况,未达到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情况的,考核扣减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第十九条规定,浙江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其中任一项超过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的,即为环保排放不达标;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其中任一项超过“超低排放”标准,即为“超低排放”不达标。
考核周期内,环保排放不达标率和“超低排放”不达标率高于40%的,分别扣减下一年度发电计划200小时;两项不达标率低于40%但高于10%的,分别扣减下一年度发电计划100小时;两项不达标率低于10%的,不扣减下一年度发电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