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0-23 08:48
于其环境的负外部性,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环境标准的提高与执行的刚性。事实上,高耗能并不具有原罪。
退一步讲,即便限制高耗能是一个好的政策目标,基于忌惮高耗能反弹而反对下调电价的观点仍具有误导性,这属于混淆了机制与手段。电价应是一种机制,内生于上游煤炭的成本及其他因素变化。如果高耗能被认定具有负的发展外部性,需要通过抬高其面临的电价限制其发展,那么加税抬高其能源成本属于局部政策手段的范畴,而不应 投鼠忌器,去限制一般性的整体经济机制发挥作用。
过去,限制高耗能发展的电价政策叫做惩罚性电价,没有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