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1-05 12:49
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新疆国税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称,要重点关注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企业)的政策执行情况,保证国家税务总局【2013】第3号公告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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