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8-26 11:58
全局作为独立监管部门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确立,核安全、核安保、核保障、核应急、核损害赔偿等基本法律制度也没有得到确立。这些基本制度对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不可或缺。而且,要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不能仅停留在政府行政管理层面,还需要通过立法把对国际社会做出的承诺化为国内法律。
本报一直关注原子能法的立法进程,曾就此问题多次进行报道。从国家核安全局、原国家科委起草和提出第一个《原子能法》草案算起,也已有20多年,有了好几个版本。据本报记者了解,《核安全法》立法已论证,并已写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