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2-11 09:27
入电网工程的核准工作,后期核准由电网企业建设的公用电厂接入系统工程,应按自愿优惠原则尽快协商完成回购。对暂时不能回购的送出工程(含2003年电力体制改革之前发电企业自建的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自主协商,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可将资产无偿划转电网企业。
《通知》明确了电源配套送出工程的管理和运行维护责任:在回购工作完成前,电源配套送出工程的管理和运行维护责任应按照现有产权由发电企业负责,资产正式移交后,由电网企业负责。
2013年1月,原国家电监会发布了《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监管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