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全文)
日期:2016-03-29 13:57
中央管理的在苏企业、省属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电网项目,可以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照项目核准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核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改进规范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等文件要求,除核电、水电等特殊项目外,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对规划内电网项目出具同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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