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全文)
日期:2016-03-29 13:57
整变更申请。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规定和项目具体变更情况,作出相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电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管,项目建成后,开展工程验收和后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电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电网项目,不予核准,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电网项目,一经发现,将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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