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3-29 13:57
适时进行滚动修订,及时对规划内容和建设项目进行补充完善,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的电网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须按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 电网项目实行分级核准:
(一)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二)非跨省22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跨省辖市110千伏电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