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3-29 13:57
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电网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意见等应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部门出具。
电网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电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