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在各地普遍开展 规则与践行还需要磨合
日期:2017-01-12 08:53
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转让交易。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

上述有关合同电量转让与电量互保协议的规定无疑是非常开放而又接地气的,一定会受到相关市场主体的欢迎,理由无需多说。

五、关于是否限价

《基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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