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发布《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7-09-21 09:08
配电网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调度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并落实10(6、20)千伏及以上接入的客户侧储能系统调度运行管理规定;负责指导和督促市/区县公司调度控制中心做好10(6、20)千伏及以上接入的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后的运行监控和调度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地市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关于客户侧储能系统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经济法律部负责指导与监督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第十四条 经济技术研究院负责指导地市公司经济技术研究所对客户侧储能接入系统方案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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