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04 08:52
官说法
环境污染侵权
适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据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杨盛介绍,本案中,黄女士提交的住户维权行为、开发总公司的申请、鉴定意见等证据已证明自己受到了环境污染损害,而开发商未能举证证明噪音污染与损害结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