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0-10 09:18
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有关要求》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费结算公平及时。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未事先明确约定使用非现金结算支付的,应使用现金结算支付,不得使用承兑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以及业务规则、业务形式、应用场景与票据类似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企业自设电子债务凭证工具延期支付。
二、电网企业如确需使用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