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四五”时期节能改造规模不低于4100万千瓦
日期:2023-01-07 12:21
环境厅、省能源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法规标准。全面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修订《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制定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具体办法,健全绿色交通标准规范体系。加强节能领域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节能减排领域开展地方标准项目研制,制定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白或严于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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