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
日期:2023-06-19 09:02
高于商业运营机组分摊标准,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第六章 退出商业运营程序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动退出商业运营:

(一)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从注销时刻起。

(二)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进行扩建、改建并按规定解网的,从解网时刻起。

(三)属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其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逾期失效或被注销、撤销的,从逾期失效或被注销、撤销时刻起;大坝已完成登记备案但未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安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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