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
日期:2023-06-19 09:02
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同时废止。已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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