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
日期:2023-06-19 09:02
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并网主体说明原因,并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五)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相关电力工程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有资质的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符合豁免条件的电力工程除外。

(六)独立新型储能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三章 进入商业运营条件

第六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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