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6-19 08:12
中相关政策,单个项目累计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的20%。
2.单个项目享受政策时限为约定年限,自项目建成投产后开始计算,按年度,企业于每年12月底提出申报,根据企业产能、产值、地方经济贡献、电量交易单等予以核定,按照招商引资兑付流程发放。
3.企业申请补贴资金,原则上当年予以兑付,若当年企业享受本文件中补贴之外补贴总额,已超过其缴纳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则该补贴顺延累计至次年发放。
4.本优惠政策其它未尽事宜,按《关于印发〈沙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沙政办规〔2024〕3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