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1年内无法开工的风光制氢项目将被终止(撤销)
日期:2024-07-25 09:29
履行变更的原则,由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办理。

六、规范绿氢应用场景项目变更。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主体在不改变项目新能源规模、制氢规模的前提下,在保障产业链畅通、消纳场景不降低标准的条件下,向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核准(备案)部门报告登记后,可进行绿氢应用场景项目的相关事项变更。

七、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批复后,应当在1年内达到实质性开工(完成计划投资45%以上)。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决定终止(撤销)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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