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5-08-25 08:56
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环保安全水平等因素,细化分解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以下统称稀土生产企业),并通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总量控制指标下达情况通报稀土生产企业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 稀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

稀土生产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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