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5-08-25 08:56
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总体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

第十三条 稀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稀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稀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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