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1-13 14:02
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煤价与热价的联动做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意见》明确热力出厂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为促进热源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热源生产企业要消化10-30%的煤价上涨因素,具体消化比例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当煤价下降时,按热源生产企业消化上涨因素的同等比例核减热价下调幅度。
同时,《意见》规定销售价格与出厂价格联动。当热力出厂价格调整后,按照热力管网输送价格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相应调整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