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1-14 10:07
8亿方,同比增长10亿方。
《通知》要求,要坚持先规划、先合同、再发展的原则,切实落实气源合同,有序实施煤改气项目。
各地要增加天然气供应,必须首先与供气企业签订增供合同或协议以落实气源。供需双方要规范约定供应总量、峰谷期供应量以及可中断用户的中断时间等,确保用气总量与峰值可预、可控。各地在发展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天然气利用项目时须先落实气源和价格,并根据资源落实情况均衡有序推进,不能一哄而上,避免供需出现严重失衡。审批、核准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项目时,须将已落实的气源规划或项目实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