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改气”应“先规划、先合同、再发展”
日期:2013-11-14 10:07
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合同作为前置条件,没有落实气源的项目不予批准,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同时,各地要加强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替代项目规划与资源供应计划的衔接,确保用气需求与资源供应增长相适应。统筹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科学控制或削减煤炭消费,确保已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改造达标并正常投运。新建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必须纳入2013-2015年电力布局规划,将落实气源和价格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
  综合协调促进市场供需平衡
  为保证今冬天然气稳供,《通知》指出,要加强综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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